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街**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20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运,北京市华德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京新高速上,无视过往车辆安全,驾驶车牌号为京A****6的欧曼牌大货车由北向南方向逆行。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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