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从**网平台先后5次购买贵金属饰品,后以其他金属饰品进行调换并申请退货的方式,骗取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本市海淀区**街**号院**号楼**层**号)合计人民币6104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6日,张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031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公司证人张某乙证言、涉案项链订单详情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案发时段,骗取被害单位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6104元的犯罪事实。
2.收条,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他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0310元。
3.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9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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