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1日至4月1日、自2019年4月30日至5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2月17日至2月28日)。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撤回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海淀区**饭店门前车内,虚构为被害人鲁某某(男,40岁)办理北京市户口,骗取被害人鲁某某100万元现金。经本院审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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