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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8********,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4月27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本市海淀区**镇**村**号,以抵押机动车(黑色某某某科雷Jeep,车牌号京N****6)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男,35岁)现金30万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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