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8********,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招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甲公司尹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乙公司姜某某(另案处理)将伪造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电子版打印出来并加盖其公司公章提供给延庆分局,用于承揽涉密项目的招标代理。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于2019年2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