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0日许,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许某某家中马年邮票一套,衣服几件,后被抓获。价格鉴定未予受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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