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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赵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3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孙某某伙同杜某某于2017年10月初,在本市海淀区**街**号**座**房间,以抵押贷款需要配资为由诈骗被害人桂某某(男,45岁)人民币319800元,后被查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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