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志刚,北京璐祥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1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7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街附近,以虚构有能力办理宅基地赔偿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男,71岁)人民币60万元,后被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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