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手机维修店店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园**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位于本市海淀区**路**号**内,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收购马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华为牌mate9pro 6GB+128G型手机1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074元)、华为牌mate20pro 8GB+128G型手机1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393元)。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次日解除传唤,于2019年10月1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涉案手机已起获发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起获发还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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