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06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7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5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郝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在北京市海淀区**路**门口聚众斗殴,持械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情节较重,后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本市海淀区**路**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男,25岁)发生口角纠纷,后于某甲、于某乙、郝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刘某某大面积皮肤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在其亲友的协助下共同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于某甲、于某乙、郝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宁某某、于某丙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于某乙、于某甲、郝某某殴打被害人刘某某的事实。

2.和解协议,证明被害人刘某某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3.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仅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纠纷,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