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32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3日10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小学上庄分校门口,拒不配合上庄派出所执勤民警陈某某工作,并击打民警头部。经依法鉴定,陈某某未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之夫王某甲在本市海淀区上地实验小学上庄分校门口因其不遵守防疫规定执意进入学校而与学校老师冯某某发生口角纠纷。上庄派出所社区执勤民警陈某某(男,36岁)出警处理过程中遭到王某甲辱骂,后民警陈某某将王某甲制服。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见状掌掴民警陈某某头部,经鉴定民警陈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取得民警陈某某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王某乙、王某甲证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执法记录仪录像、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证明2020年6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掌掴民警陈某某头部的犯罪事实。

2.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民警陈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3.情况说明,证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获得民警谅解。

4.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掌掴民警未造成轻微伤及轻伤以上后果,且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并获得民警谅解,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