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伙同汪某某(男,30岁,另行处理)在本市海淀区**时尚购物中心**超市内,利用自助结账通道,多次通过不扫码的方式盗窃超市海白虾等商品,上述商品进价共计人民币1544.65元。现部分商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一方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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