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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92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9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一,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国**大学实验三小门口快递柜处,窃取被害人魏某某(女,44岁)快递包裹1个,内有手表1件,手链1件。被害人魏某某购买上述物品实付款共计人民币2325元。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20年5月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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