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山西省昔阳县**镇**街**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转为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首都师范大学文化中心三楼,窃取被害人邹某某(女,25岁)恒佳致和牌光纤头二块,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88元。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首都师范大学文化中心三楼,窃取被害人邹某某BEETEK牌光纤头二块,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474元。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光纤头均已起获并发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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