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9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飞龙,北京市仁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名下车牌号为京P****1的五菱牌小客车一辆归王某某所有,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某某办理该车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
被不起诉书薛某某收到民事判决书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书无法执行,经法院通知执行后,仍拒不履行。海淀区人民法院后将薛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海淀分局。经海淀分局刑事立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该判决已强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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