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3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学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正立,河南步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东东,河南步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4日至9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小区附近拒不配合在此处警的民警工作,推搡民警苗某某的胸口,并挥拳试图击打民警苗某某的面部。在民警对其进行制服时挣扎反抗,致使民警苗某某的手部受伤。经鉴定,民警苗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