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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368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3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北京市西城区**里**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进,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超市志新店自助结账机处,先后16次窃取被害单位北京**超市有限公司的鸡蛋、酸奶等物品。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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