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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号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2********,回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里**楼**门**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4日至10月8日、2019年11月8日至1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31日至9月14日、自2019年12月27日2020年至1月8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黑庄户派出所接缉毒大队线索,在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将吸毒人员商某某抓获,该人承认吸食大麻,并供述大麻是海淀区**小区附近一名叫“峰哥”的男子处购买的并从商某某住处起获“大麻”2.21 克经鉴定检测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2019年5月3日12时在海淀区**号楼**单元**将刘某某抓获,经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海淀区**小区北门附近及**医院**分院门口,以100元一克价格多次向违法行为人商某某贩卖毒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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