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商城以人民币9999元的价格购买七彩虹显卡一块,以谎称“买多了,不想要为由”,将其自用的索泰显卡装入七彩虹显卡包装盒内,申请退货至位于本市海淀区苏州街**号院**号楼*层*号的****有限公司,后骗得售后退款。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099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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