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8日至9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至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身份,以可以减刑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7万元。后被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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