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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6号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7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2月2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申请并开通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号000622687800******,卡号62268700****** ,自使用卡后至2019年6月12日,该人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将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多次,经多次催收后仍无意还款,欠银行司法本金62240.76元,息费147107.05元,总欠款209347.81元。2019年2月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光大银行于2019年2月7日、2019年3月11日两次有效催收后,截止报案时嫌疑人陈某某仍未还款。中国光大银行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的证明表明,陈某某已还清欠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申领及透支信用卡期间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恶意透支行为难以认定。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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