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滴**,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日至1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13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崔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在中信银行申领了卡号为62267800******的信用卡,后其在本市海淀区**酒店等地多次使用该卡恶意刷卡消费,截止至2019年7月24日,账户欠款司法本金人民币63531.44元。中信银行多次对崔某某进行催收欠款,崔某某未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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