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施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19日、自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汪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在本市海淀区**镇**路西南头丁字路口处,委托北京**有限公司探测人员进行物探,没有明确告知对方探测对象包括军事通信光缆,并确定施工区域,后施工人员根据划定的施工区域作业,致使中国人民解放军61035部队军用光缆被挖断,造成通信中断1小时39分钟。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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