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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78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立芬,北京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至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奚某某伙同王某某本市海淀区****内,分十次共计窃取该超市在售的面膜、洁面乳等22件物品,上述物品进价共计人民币1825.36元。现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不起诉人奚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一方赔偿被盗超市人民币4500元,超市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数额相对较小,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且已经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奚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钱款人民币2000元发还被不起诉人奚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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