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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84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院**号楼**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言博,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达锋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里**小区内,酒后无故将被害人薛某某、魏某某、曹某某、韦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车某某划损,经鉴定王某某的车某某修复价格为800元、魏某某的车某某修复价格为2300元,后被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小区内,酒后无故滋事,持钥匙划伤魏某某(男,40岁)、王某某(男,41岁)等七名被害人车某某。经鉴定,一辆BMW6475FX型宝马汽车(车牌号为京N****8)、一辆CA6490AT5型马自达牌汽车(车牌号为京Q****8)的维修价格共计人民币310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李某某家属已赔偿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3464元,被害人均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常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证明2019年9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小区内,酒后无故滋事,持钥匙划伤魏某某(男,40岁)、王某某(男,41岁)等七名被害人车某某。

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一辆BMW6475FX型宝马汽车(车牌号为京N****8)、一辆CA6490AT5型马自达牌汽车(车牌号为京Q****8)的维修价格共计人民币3100元。

3.谅解书、收条,证明李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3464元,被害人均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4.到案经过,证明李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现涉案扣押财物由扣押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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