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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21号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组。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9年间,**淀区**“72招浏览器”等软件,利用“爬虫”等技术手段,窃取“智联招聘”、“58同城”、“前程无忧”等多个招聘平台上存储的公民个人简历信息共计2亿余条,后将上述简历信息用于自行**的“数字英才”、“保险关系多”等产品,对外销售牟利。其中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负责对包括“爬虫程序”在内的该公司软件的测试工作。

2019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作用,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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