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本市西城区粮食店街星光图片社内,通过电脑扫描、PS的方式,修改生成印有“交通银行北京右安门支行会计业务章”的巨额个人银行交易清单,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将上述个人客户交易清单交付给赵某某(另案处理),并收受人民币600元。经查,上述个人银行交易清单及清单中的印章均系伪造。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于2019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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