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职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金岩,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1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8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伙同他人在“车e融”交易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因资金链断裂,平台出现逾期无法兑付情况。截至平台关闭,共有7000余个投资账户,累计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4亿5000余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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