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京韵利华(北京)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大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梦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被告:德牧(上海)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飞,负责人。
原告京韵利华(北京)会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德牧(上海)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京韵利华(北京)会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韵利华(北京)会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京韵利华(北京)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高 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