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春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船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邹秀斌。
原告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船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3元,减半收取计1,846.50元,由原告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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