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叶蓁蓁,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晔,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刘佳佳,被告上海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就作品《成都双流激活农民群众内生动力乡村振兴,里子面子一起新》(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成都……》)、《互联网、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电商下线消费新体验(经济观察·零售业转型升级)》(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互联网……》)、《破除“输入”“输出”模式迷思(人民论坛)——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⑨》(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破除……》)、《让法治思维发挥凝聚共识的作用(思想纵横)》(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让……》)、《松绑、解绊、腾位——“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松绑……》)的侵权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其中《成都……》主张3,000元,其余四部作品各主张2,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7,517元(包括律师费10,000元,取证费750元,差旅费6,767元)。事实和理由:人民日报社记者顾仲阳独立创作文章《成都……》、魏薇独立创作文章《互联网……》、陈颖独立创作文章《破除……》、何民捷独立创作文章《让……》、王珂独立创作文章《松绑……》。根据五位作者与人民日报社签订的《职务作品信息保密协议》,约定涉案上述五篇文章的著作权归人民日报社所有。同时,根据人民日报社与原告签订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许可使用协议》,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在全球范围内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5月至12月,原告陆续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好买基金网(www.howbuy.com)网站中转载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作品,并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放弃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的五篇文章中,《破除……》《互联网……》《松绑……》发表在人民日报的“要闻”板块,属于时事新闻,被告使用上述文章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二、涉案文章系被告根据被告与深圳巨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数据库合作协议,从其给被告提供的数据库中付费获得。涉案文章来源于深圳巨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服务器,被告仅通过软件接入该服务器后自动传输涉案文章至好买基金网,中间未有人工干涉。故被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金额过高,根据原告提供的人民日报稿酬标准,涉案文字作品的稿酬应为每篇1,00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每千字1,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权属
2017年12月24日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人民日报》第11版刊登了《成都……》一文,作者为“本报记者顾仲阳”,文章全文字数为2,458字。
2017年11月20日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人民日报》第2版刊登了《互联网……》一文,作者为“本报记者魏薇”,文章全文字数为1,830字。
2017年12月19日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人民日报》第4版刊登了《破除……》一文,作者为“陈颖”,文章全文字数为1,242字。
2017年8月1日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人民日报》第7版刊登了《让……》一文,作者为“何民捷”,文章全文字数为1,260字。
2017年5月12日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人民日报》第9版刊登了《松绑……》一文,文章首部有“本报北京5月11日电(记者王珂)”的内容,文章全文字数为1,078字。
2014年9月1日魏薇、2014年9月9日顾仲阳、何民捷、2014年9月10日陈颖、王珂分别作为乙方与人民日报社(甲方)签订《人民日报社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约定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乙方享有署名权,甲方享有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其他权利。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记者网查询记者证信息,显示顾仲阳、魏薇、陈颖、何民捷、王珂均为人民日报记者。人民日报社(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许可协议》,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独占使用许可,许可乙方独占使用人民日报作品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效力向前追溯至2017年1月1日。
二、被告发布涉案作品的情况
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3月22日就网址https://www.howbuy.com/news/2017-12-24/XXXXXXX.html进行互联网取证,保存网页快照并出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网页快照显示上述网址对应的页面系一篇名为“人民日报评乡村振兴:农民说了算里子面子一起新”的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显示“宏观新闻|www.howbuy.com2017-12-2409:21来源:人民日报作者:顾仲阳”,文章内容与原告主张的文章《成都……》内容一致。
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3月19日就网址https://www.howbuy.com/news/2017-11-20/XXXXXXX.html进行互联网取证,保存网页快照并出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网页快照显示上述网址对应的页面系一篇名为“人民日报:电商下线消费新体验”的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显示“宏观新闻|www.howbuy.com2017-11-2007:20来源:人民日报作者:本报记者魏薇”,文章内容与原告主张的文章《互联网……》内容一致。
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3月20日就网址https://www.howbuy.com/news/2017-12-19/XXXXXXX.html进行互联网取证,保存网页快照并出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网页快照显示上述网址对应的页面系一篇名为“破除‘输入’‘输出’模式迷思(人民论坛)”的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显示“国内经济|www.howbuy.com2017-12-1915:23来源:人民日报”,文章内容与原告主张的文章《破除……》内容一致。
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3月19日就网址https://www.howbuy.com/news/2017-08-10/XXXXXXX.html进行互联网取证,保存网页快照并出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网页快照显示上述网址对应的页面系一篇名为“让法治思维发挥凝聚共识的作用(思想纵横)”的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显示“国内经济|www.howbuy.com2017-08-1018:44来源:人民日报”,文章内容与原告主张的文章内容《让……》一致。
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3月22日就网址https://www.howbuy.com/news/2017-05-12/XXXXXXX.html进行互联网取证,保存网页快照并出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网页快照显示上述网址对应的页面系一篇名为“松绑、解绊、腾位……‘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显示“国内经济|www.howbuy.com2017-08-1018:44来源:人民日报”,文章内容与原告主张的文章《松绑……》内容一致。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得域名www.howbuy.com的主办单位名称为被告。
三、被告与案外人网站数据合作的情况
被告(甲方)与深圳巨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两次签订了《巨灵GTI金融数据库系统软件销售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和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巨灵金融数据库及技术支持服务,数据信息内容为新闻库基础资讯,乙方提供之新闻数据仅限于基础新闻。被告提交了深圳巨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制作的数据库接口、软件等信息。被告称包括涉案的文章在内,所有的新闻数据均来自深圳巨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库。被告还称,深圳巨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库中出现的数据信息,均会通过软件后台,不经人工筛选地直接发布至被告网站。
四、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8年3月26日,原告(甲方)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网络监测取证协议书》,约定甲方提供样本特征信息、授权文件和其获得独家授权的作品,经甲方对接人员确认后的线索,乙方进行在线取证。取证包括好买基金网在内的十家网站,委托检测费用共计50,000元,并于2018年5月24日由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50,000元的发票。原告称针对被告经营的好买基金网取证了2,000余篇文章。
2018年5月22日,原告与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按照每个维权作品2,000元的标准支付律师费用,包括本案在内共涉及五篇作品,律师费总计10,000元。2018年6月5日,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0,000元的发票。
关于本案差旅费。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本案立案,支付了北京至上海来回高铁票各553元,并支付住宿费两晚分别为458元、489元。原告的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本案开庭,支付了北京至上海高铁票各553元,住宿费888元和回程飞机票共2,956元(原告仅主张2,720元)。上述差旅费原告共主张6,767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文章在人民日报发表及被告网站发布时均显示了作者和“人民日报”字样,其中《成都……》显示作者为“本报记者顾仲阳”,《互联网……》显示作者为“本报记者魏薇”,《破除……》显示作者为“陈颖”,《让……》显示作者为“何民捷”,《松绑……》在人民日报发布时文章首部有“本报北京5月11日电(记者王珂)”字样,被告发布页面末尾显示“记者王珂”。在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顾仲阳为《成都……》的作者,魏薇为《互联网……》的作者,陈颖为《破除……》的作者,何民捷为《让……》的作者,王珂为《松绑……》的作者。根据作者与人民日报社签订的《人民日报社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及人民日报社与原告签订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许可协议》,原告经许可享有了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原告作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有权就涉案作品提起侵权之诉。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对上述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根据原告网络取证的截屏记载和被告的当庭确认,证明被告经营的好买基金网(网址为www.howbuy.com)提供了涉案五篇文字作品的在线阅读。涉案文字作品在被告网站的发布页面中均有“人民日报”字样,文字内容与原告主张的文字作品内容一致。关于被告认为其中《破除……》《互联网……》《松绑……》为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意见,本院认为,《破除……》《互联网……》二文系作者为论证作者之观点进行的论述,《松绑……》一文为作者从一个社会现象出发阐述我国改革成效,上述三篇文章并非单纯的时事新闻,故对上述作品的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至于被告认为涉案五篇文字作品均由被告向案外人深圳巨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所得的意见,虽然被告提供了被告与其签订的软件销售协议及数据库接口等情况,但根据软件销售协议约定,深圳巨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之新闻数据库,仅限于基础新闻……”,被告对深圳巨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内容有选择权利”,且协议中未对提供数据的著作权进行约定。故本院认为,涉案网站系被告开设,由被告运营,被告对涉案网站中的内容应当有最终的控制权。若被告认为相应的责任最终应由案外人深圳巨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可在承担责任后另案向其进行主张。综上,被告在未经许可或不具有合理使用等免责情形下,通过其经营的“好买基金网”向公众传播了《成都……》《互联网……》《破除……》《让……》《松绑……》五篇文章,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五篇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停止对涉案五篇文章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失,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涉案文章首次发表在《人民日报》上、作品类型为评论类文章、文章的独创性、文章的字数、文字稿酬标准、被告网站为财经资讯类网站、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合理费用中的取证费,原告在本案中提供了原告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取证协议及发票,但该协议金额涉及包括好买基金网在内的十家网站,涉及的作品数量巨大,故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告主张的取证费用予以酌情确定。对原告主张合理费用中的律师费,原告虽然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律师费发票,本院综合考虑案件疑难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予以酌情确定。对原告主张合理费用中的差旅费6,767元,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予以佐证,对该笔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0元;
二、被告上海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上海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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