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立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湘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胜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安,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珊,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叮当云购(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107国道马岗路段西侧广宇服装商贸城一、二楼自编F108号。
法定代表人:杨中海,身份不详。
原告人立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叮当云购(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人立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人立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立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曹闻佳
书记员:杜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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