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徐菊芳,女,1953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横街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欣,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陈巧巧,女,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终南镇寨子村一巷5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横街XXX号XXX室。
复议申请人徐菊芳不服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沪0115民保令2号驳回申请民事裁定,申请复议。徐菊芳提出,1.撤销(2020)沪0115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书;2.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陈巧巧对徐菊芳实施家庭暴力,责令陈巧巧迁出徐菊芳住所。理由如下:陈巧巧长期对徐菊芳实施家庭暴力,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中已经详述。徐菊芳长期遭受陈巧巧的家庭暴力,多次报警,并向金桥横街居委会反映,居委会多名工作人员都上门进行过调解,陈巧巧当着居委调解人员的面也曾做出过不雅、带有侮辱性的举动。2020年2月28日,陈巧巧更是将徐菊芳的右手掰骨折,这已经不仅仅是家庭矛盾,而是家庭暴力,徐菊芳在当日的行为是本能的反抗。
经复议,本院认为,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徐菊芳在本案中提供了多次报警记录,但报警记录亦记载在警察到场后,徐菊芳均以是家庭矛盾为由不要求警方处理。而2020年2月28日的纠纷,从双方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可见,徐菊芳的手指是在其企图将陈巧巧拉出家门过程中遭陈巧巧反抗而致伤。综上,从现有的证据尚无法得出徐菊芳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故其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菊芳的复议申请。
审判员:沈永妍
书记员:王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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