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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杨某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STEPHENPATRICKMAHER,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帆,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杨某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滋公司)与被告杨某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亿滋公司诉称,双方签有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现亿滋公司经营模式发生重大调整,整体撤销了杨某占所在团队和岗位,原由杨某占负责的间供门店销售工作全部外包给了经销商,上述重大调整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亿滋公司另为杨某占提供了河北的工作岗位,保证待遇不变,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杨某占送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其有任何意见应当在2017年8月10日前提出,逾期视为拒绝接受变更劳动合同,但直到2017年9月4日杨某占也未给予反馈意见,故亿滋公司于该日解除与杨某占的劳动关系。要求判令确认双方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杨某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杨某占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大兴区,仲裁裁决是由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且杨某占已于2018年1月10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理,案号为2018京0115民初字第(2405)号,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亿滋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富民路XXX号悟锦世纪大楼X楼XX室,属于我院辖区,且我院先予立案,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某占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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