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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邓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曲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XXXXX街坊XXXX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丹,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2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亿阳集团、亿阳信通上诉称,亿阳集团、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御投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平安银行广州分行所在地作为争议管辖地。亿阳集团与信御投资两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对上述合同管辖条款变更无效。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第三人平安银行广州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亿阳集团与信御投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争议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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