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8********,汉族,中专文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无业,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仁某某驾驶鲁******号“红旗”牌小型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俄黄路交汇西500米处时,其车与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机动三轮车相撞,致赵某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仁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4.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吉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号,电话:1835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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