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仁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玉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高德,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静,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泰赋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厚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仁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赋仓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仁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泰赋仓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仓场路XXX号XXX楼XXX-XXX室房屋,申请人为此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泰赋仓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仓场路XXX号XXX楼XXX-XXX室房屋,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仁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柏梅芳
书记员:徐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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