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仇国强,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国梁,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仇国强与被告仇国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现原告以进一步收据证据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进一步收据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仇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仇国强负担。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潘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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