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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志新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志新,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住青岛市城阳区,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9月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矫爱庆,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琳,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志新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志新及其辩护人矫爱庆、林琳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仇志新与案外人胡某共同经营包括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在内的数家公司,二人各持有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50%的股份,胡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仇志新担任总经理。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仇志新与胡某因公司经营产生矛盾。2015年9月17日下午,仇志新指使公司员工鄢某、牛某、贾某、韩同伸等人将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在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325号总公司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电脑等财物物品装箱,后安排牛某、韩同伸运至城阳区富通广场1号楼3单元1601户(仇志新的阁楼)隐匿。2016年5月份的一天,仇志新指使牛某将隐匿在富通广场1号楼3单元1601户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放至其车辆后备箱内,后其将上述会计资料隐匿。
2016年9月18日,莱西市公安局在侦查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时,依法向仇志新调取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仇志新拒绝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字并拒不提供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具体下落。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系莱西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并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侦查。
2、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莱西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18日向仇志新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调取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仇志新拒绝在该通知书上签字。
3、莱西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办案说明证实:因被告人仇志新辩称其到青岛市城阳区公安分局控告胡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已将公司会计账目全部交给城阳公安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办案人遂与城阳分局办案人员联系,该办案人称仇志新控告胡某职务侵占高翔工贸的资金,向城阳公安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提交的五六本会计凭证与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无关。
4、户籍信息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仇志新的身份情况。
5、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仇志新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6、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1日,该回上海参加家里老人的追悼会,9月13日返回青岛。9月14日,该的小姨子孙某(任公司财务副总,分管出纳会计)告诉该说其办公室的抽屉都被撬了,公司账本凭证都让仇志新转移了,后该一看不好,便到公司办公室从办公室主任那里把所有公司印章都拿着了。
7、证人孙某证言证实:胡某与仇志新合作的所有公司的财务都在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325号,财务在二楼。2015年9月9日(周三)下班后,该从公司请假与该的丈夫一同乘飞机回上海了。2015年9月14日(周一),该到公司后发现公司的账目都不见了,该办公室铁皮柜里面存放的账目及公司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信用机构代码证、银行贷款抵押合同、购销合同等都不见了,但是该有钥匙的抽屉、保险柜里的东西都在。2015年9月17日,该和胡某、周理等人到单位,发现该的办公室又加了一把挂锁,胡某让鄢某开门,鄢某不肯开。后该等人砸开锁,发现该有钥匙的抽屉、保险柜等都被撬开了,里面的支票、密码器、1万元现金、胡某和仇志新的储蓄卡(不是信用卡)、二十余万元良友酒店的消费卡、两块工商银行理财金块(每块一万元左右)等都不见了,该个人的记事本也不见了。胡某问鄢某公司账本哪里去了,鄢某说让仇志新都拿走了。9月17日发生的事情都有录像为证,后该拨打110报警称办公室被盗窃了,该到城阳区正阳路派出所做笔录了,但派出所没有处理,说是公司内部的事情。公司的账本被仇志新拿走藏起来了。那天去公司以后就开始忙,后胡某让该准备公司和王家社区工贸中心借款的账目,该发现账目不在后便向鄢某要,鄢某说好,不久她和牛某出去一趟,回来的时候把需要的汇款单等交给了该,该用完以后又拿走了。
8、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该在公司主要从事银行、现金业务,就是公司资金的进出。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帐、现金账、往来帐、明细账、总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设立账本,很齐全。办公地点在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325号,财务在二楼。2015年9月14日,该到公司上班,发现办公室的账本以及公司的代码证等证件不见了。当天仇志新让该先回家不用上班了,等单位通知需要的时候再回来,后一直没有通知该回去上班。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有一部分资金转出用于购买字画了,具体资金数量因为现在看不到账目无法核查。
9、证人倪某证言证实: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是胡某和仇志新在2012年前后各出资50%收购的房地产公司。办公地点在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325号,胡某和仇志新合作的所有公司都在这个地方办公。财务在二楼。2015年9月9日(周三)下班后该从单位请假与妻子孙某乘飞机去了上海。2015年9月14日(周一)回来上班。当天上午该听孙某说他们办公室的公司账目都不见了。到了中午,胡某回公司拿了公司公章,该拉着胡某离开了公司,孙某也离开了公司。2015年9月17日上午再次回到公司,因周理要跟仇志新对账,该便拉着胡某、孙某,与周理的司机王鹏佳拉着周理还有胡某的朋友潘军生一起到了公司。到了公司以后,该看到孙某办公室(209房间)门上加了一把锁。胡某让鄢某开门,鄢某不肯开,说钥匙在仇志新手里,胡某就把锁砸开了,进门后发现办公室里的抽屉、铁皮柜、保险柜都被撬开了,孙某发现原来她抽屉里面的支票、密码器、现金1万元、胡某和仇志新的储蓄卡、二十余万元良友酒店的消费卡、两块工商银行理财金块(每块1万元左右)等都不见了,还有她个人记事本也不见了。
10、证人鄢某证言证实:2011年至今,该在胡某、仇志新两人的公司里担任会计工作,2015年4月左右,公司财务经理李晓凤辞职后,该担任财务经理。胡某、仇志新所有公司的办公地址都在城阳区长城路325号,一幢三层红色小楼,财务办公室在二楼,孙某、王某1、贾某等人在209房间,210房间专门是用来存放会计凭证的,上述这些所有公司的账目都是由财务人员记账,分别管理。该作为财务经理主要负责公司账本凭证等,孙某作为财务副经理主管资金,从事出纳工作,王某1任公司出纳,贾某任会计。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具体在什么地方该不清楚,仇志新安排该与牛某、贾某、韩同伸把账目装箱拉走了。2015年9月14日中午,胡某把所有公司的公章拿走了,下午仇志新给该打电话告诉该并让该回办公室。回到办公室后,仇志新、办公室赵主任、后勤经理庄斌等人都在,贾某说他看到孙某和王某1把公司法人章从保险柜拿走了,仇志新忽然想起他的身份证在孙某的保险柜里,后来他们把保险柜打开、抽屉撬开了,发现法人章确实不见了,仇志新的身份证在保险柜里找到了。孙某、王某1电脑里面存的资料也被她们自己删除了。仇志新找到身份证后安排庄斌把二楼所有办公室门上加了一把挂锁,钥匙当时在仇志新那里。2015年9月17日上午,该在办公室上班,胡总、倪某、王家村周书记、孙某等人到公司发现门上加了挂锁后便让该拿钥匙,该告诉他们钥匙不在该手里并让他们联系仇志新。后来胡某他们自行把孙某办公室的挂锁砸开了,发现保险柜抽屉被撬,孙某当时报警后警察出了现场,孙某还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天下午在公司,仇志新让该等人把公司的账目、电脑装起来,称要放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去,防止建筑商来要工程款把账目抢走。该与牛某、贾某、韩同伸四人把210房间存放的所有会计凭证、账簿,还有孙某办公室的一些财务资料都装箱了,装好后牛某、贾某、韩同伸就把箱子抬走了,放什么地方该不清楚。2016年7、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仇志新知道胡某到公安机关控告他把公司账本藏起来后,告诉该以后公安如果问公司账目在哪里,就说公司搬家腾地方给中铁三局的时候没了。
11、证人贾某证言证实:2015年后该在公司做会计工作,2015年4月份起公司财务由鄢某负责,孙某和王某1是出纳,管理公司的现金。该在担任会计期间主要管理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海阳新越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凭证审核、财务软件系统结账、报税等工作,其他几个工贸公司的账目该不管理。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都是一套财务人员管理,公司办公地点在城阳区长城路325号,财务在公司二楼,财务管理人员办公室在209房间,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一般都存放在隔壁的210房间。该听公司的人说胡某与仇志新闹矛盾,2015年9月15日胡某从办公司拿走了公章,出纳孙某、王某1把公司的法人章也拿走了。自9月15日下午该未再继续上班。9月17日下午2、3点钟,财务负责人鄢某打电话让该回财务整理一下个人的资料,该回到公司后看到仇志新、牛某、韩同伸、鄢某等人都在公司。鄢某告诉该当日上午胡某带人把财务209房间的锁砸开了,仇志新安排把财务资料搬到富通广场16楼。鄢某让该把管理的资料打包装箱,该便把自己负责管理的电脑、复印件等资料打包装了几个纸箱。该和牛某、韩同伸把装箱的所有财务资料都搬到楼下牛某、韩同伸的小车上后,牛某和韩同伸把资料拉走了。这些财务资料包括210房间的财务资料。之后仇志新安排财务人员到富通广场16楼一个房间办公,该看到当时装财务资料的纸箱在那里堆放,但因公司业务停滞了,这些财务资料也没有使用。该到公司后已开始使用财务办公软件,公司有一台主服务器,会计、出纳等人员使用各自的电脑登陆财务系统处理各自的事务,财务数据基本都在电脑里存储,凭证由出纳编号汇册,会计手里没有传统的纸质账簿,需要的话随时可随时从电脑里调取打印。该任职之前是否建了纸质账簿该不是很清楚。2016年5月,牛某让该把电脑搬回长城路325号,其他装箱的财务资料没有搬回去,是否还在富通广场16楼该不清楚。
12、证人牛某证言证实:该系仇志新的外甥,自2010年起一直在仇志新的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办公室及日常管理工作。仇志新和胡某的公司办公地点在城阳区长城路325号,一幢单独的三层红色小楼,所有公司都在这办公,各个项目设有项目部。公司都是胡某担任法人代表,仇志新担任总经理,内部日常工作由仇志新负责,胡某主要负责外部资金筹措,公司日常工作基本不管。2015年9月14日,胡某把公司公章拿走了。2015年9月15日、16日,仇志新安排公司销售人员姜红把城阳博文小区、莱西长平祥和园小区的房屋全部网签了,签在该的名下很多套,具体数量不清楚。2015年9月17日上午,胡某等人去公司把办公室锁砸开了,仇志新怕胡某再来抢东西,便在下午安排该与鄢某、贾某、韩同伸把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电脑和一些字画装箱,并让该和韩同伸各自开着自己的车拉着上述物品送到富通广场1号楼3单元1601户仇志新的房子里。有十几个箱子,该和韩同伸一共拉了五六趟才拉完。2016年端午节之前的几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该与鄢某、李晓风,还有该的母亲栾响秋在该的家里与仇志新因公司的事吵了起来,闹的不愉快。该等人劝仇志新应当清醒一下,别和胡某去闹,让他带领大家把公司的活干好,但仇志新不同意,非让大家听他的。因谈的不愉快,该等人便跟仇志新说让他去闹去打官司吧,公司的事该等人不管了。仇志新便把从公司拉回来的放在阁楼上的会计凭证、字画拉走了,剩下的电脑还有一些日常办公的资料由该拉回长城路325号。当时仇志新让该把这些会计凭证、字画放在他的奥迪A6车后备箱里,他自己开车走了。
13、被告人仇志新在侦查阶段供述和辩解:公司的账目有一部分该提供给城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了,其他的账目乱七八糟的,加上搬家不知道哪里去了。胡某把公章抢走后公司失控了,2015年11月份,公司在城阳区长城路325号的办公地点搬家时账目在走廊上乱七八糟的。
被告人仇志新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和辩解:约2015年9月后,公司搬家的时候,该让牛某或韩同伸中的一个人把存放在总公司财务室的账簿都搬到该的办公室门口,大约有三四个塑料箱子,该自己在办公室挑出一些能证明胡某挪用公款及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问题账,并把其中一部分大约有六七捆交给了城阳区公安局,作为举报胡某犯罪的证据,剩下大约一旅行包的问题账该放在自己办公室最里边的一个书橱的柜子里,其余账簿还放在办公室门口没再管,不知道怎么处理了。没有安排人员将相关会计凭证等藏匿或销毁。
关于公诉机关其他两项指控,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指控合同诈骗的事实
被告人仇志新与案外人胡某共同经营包括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在内的数家公司,二人各持有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50%的股份,胡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仇志新担任总经理。2012年,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莱西市长平街祥和园小区工程。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先后与徐州运城建设集团、王燕、于永寿等十七个单位及自然人签订祥和园小区房产购房合同及协议。因与胡某间产生矛盾,被告人仇志新于2015年9月15日至16日安排人员将合同标的房屋网签至仇翠萍、牛某、韩同伸等其亲属及员工名下,并于2016年4月27日至4月30日出具上述房屋的税务发票。
2016年8月24日,购房人王燕等人到莱西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莱西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31日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说明材料证明:2016年8月24日,购房人王燕等人到莱西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莱西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31日立案侦查。
2、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相关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2010年6月7日原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胡某和仇志新,法定代表人为胡某、仇志新担任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胡某、仇志新分别出资50%。
3、莱西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市长办公室会议纪要载明:2011年11月24日,莱西市政府召开会议,研究长平街改造项目的进度及税收优惠政策等。
4、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2016年9月22日关于长平街片区改造项目有关工作情况说明证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关于该项目的基本情况、现状及存在的困难、工作开展情况,其中载明“公司内部问题复杂,两大股东关系已无法调和。2015年9月,总经理已预防保护性网签长平街住宅及网点190余套。青岛市中院已对该项目部分商品房进行了查封。”
5、莱西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2015年9月15日至16日长平祥和园项目网签情况证明:2015年9月15日至16日,长平祥和园项目一期与二期共计195套房屋分别网签在吕良铎名下(仇志新的连襟)25套、庄斌名下(后勤部经理)25套、韩同伸名下(仇志新的司机)64套、栾响秋名下(仇志新的姐姐)25套、栾伟进名下(仇志新的弟弟)19套、牛某名下(仇志新的外甥)20套、仇翠萍名下(仇志新的母亲)4套、张世波、王淑英(韩同伸的妻子)、袁爱菊、玄恩栋名下各1套,上述195套房屋价值共计140982100元。
6、税务发票表证明: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至4月30日将上述网签房屋全部出具税务发票。
7、购房人周小燕陈述:该购买祥和园二期2栋1单元302户房屋一处(89.99平方米)总价值37.7496万元,2015年8月22日缴纳定金1.5万元,9月15日签订预售合同并网签,缴纳10.2496万元首付及其他配套费用,共计交付13.0474万元。提交《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七张。
8、购房人李欠文陈述:该于2015年以1.75万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祥和园网点房二期1号楼110户,先后于2015年5月4日、6月15日、7月16日、7月7日打款至孙某、王某1账户计340.5711余万元,后出具19.42万元的欠条一张,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2016年9月。该到房产部门查询发现购买的房屋已网签至王淑英名下。提交《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一份、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一宗。
9、购房人张秀荣陈述:该于2015年4月份以每个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8个阁楼,4月10日一次性将钱打入孙某账户。提交《青祥和园阁楼房屋销售协议》复印件八份、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一宗。
10、购房人崔震陈述:该于2015年10月7日以每平方米4100元的价格购买4号楼2单元103户,缴纳2万元首付,签订《购房协议书》。10月24日缴纳11.5359万元及其他配套费用共计13.4万元到牛某账户,10月26日签订合同。提交《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一宗、购房协议书一份。
11、购房人王静陈述:该于2015年8月3日购买祥和园二期1栋1单元6层并缴纳13万元,9月20日缴纳15993元及其他配套费用,10月9日签订购房协议,共交付16余万元。后经查询,发现该房屋已网签至牛某名下。提交《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一宗。
12、购房人申端成陈述:该于2013年转包恒岳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祥和园3栋楼房的木工活,2015年7月9日与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约定以二期2号楼1单元12A3室、12A2室两套房屋抵顶工程款,价值共计862848元。后发现两套房屋已网签至他人名下。提交《购房协议》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各二份。
13、购房人王燕陈述:2014年以每平米4400元的价格购买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长平祥和园二期6号楼2单元一楼东户,面积76.35平方米,开发商承诺2015年6月前交房。2014年4月24日缴纳1万元定金后,售楼处出具加盖“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收据编号0087319。2014年5月27日、6月3日,先后通过农业银行账户转账7万元、3万元至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私人账户,售楼处均出具加盖“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收据编号分别为0182161、0182162。2015年2月5日,博润置业有限公司的会计苏晓文与该一起到银行汇款225940元至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苏晓文为该出具盖有“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收据编号为0642711。至此该交付了房屋全款335940元。2015年2月5日交齐房款当天,博润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名男销售人员(记忆中姓贾)在售楼处拿出两份购房合同,该签字后销售人员在合同上加盖了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专用章和胡某的法人章。后该发现合同记载的交房时间是2017年5月1日,与先前承诺的不一致,该便问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说合同是在房产局网签了(合同上面标注网上合同签订时间是2015年2月5日10时51分55秒),时间是电脑打印形成的,肯定2015年6月份交房。到2015年6月份开发商一直没通知交房,直到2016年4月份也没人通知交房且小区建设停工了,该便到行政审批大厅根据购房合同查询,发现购买的房屋已于2015年9月16日网签至韩同伸名下,发票也已登记在韩同伸名下。提交《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一宗。
14、购房人汤先礼陈述:该系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承包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莱西市影视中心室外环境工程,造价108万元。2013年4月12日,与仇志新协议将祥和园一期3号楼12A2户抵顶欠付的47万元工程款,并交付了16035元的差额,2016年1月、4月又交清了其他配套费用,后发现房屋已网签至王淑英名下。提交《购房协议》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各二份、《莱西市影视中心室外环境施工合同》等证据。
15、购房人于永寿陈述:该通过朋友协调,与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约定购买其开发的祥和园1号楼107号网点房,面积199.18平方米,约定总价款是358万元。2014年1月26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方式支付给博润置业公司300万元。2014年3月7日,该到青岛城阳博润置业的总公司,总公司出具300万元的收款收据,一个姓姜的会计拿出《购房协议》,该作为乙方签字捺印,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加盖其公司印章。后该于2014年6月交付尾款58万元,博润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出具收款收据。至此,房屋总价款358万元全部付清。2014年11月6日,该与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重新确认《购房协议》,之前签署的废止。在此期间,该先后于2014年4月14日、4月18日到祥和园售楼处签订1号楼2单元201、202、203、303四套普通住宅商品房的《购房协议》,协议签订当日支付房屋首付款合计610362.8元。因当时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双方约定先签署购房协议。2015年2月6日,博润置业售楼处通知该网签合同,该觉得合同文本有些条款不公平,便要求公司予以修正补充,因快春节事情暂缓。春节后开发商一直未开工,双方没有继续网签合同。后该托朋友到莱西市房产局查询发现购买的网点房已网签到别人名下。该还与博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该公司赠送三个储藏室、其他赠送及后续建设协助事项。仇志新答应等正式预售合同签订后,把《补充协议》交给该。提交《购房协议》、《补充协议》、银行转账回单、收款收据等证据。
16、购房人赵秀珍陈述:2015年8月份,该购买祥和园二期2栋1单元503户,单价4195元每平米,房屋总价款377021.6元,车库价款127350元。当月先后支付购房款377022.36元、暖气费9886.8元、燃气费1617.84元、其他配套费1473元,2015年9月14日支付车库款127350元,共计支付了517350元,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收款收据。后双方签订了《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卖方(甲方)是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买方(乙方)是该的儿子张恒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2016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房子再未继续施工。2016年4、5月,该听别人说房子被登记在别人名下,便到房产局查询发现确实被网签到别人名下了。提交《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一宗。
17、购房人李焕焕陈述:2015年9月30日,该购买祥和园二期1号楼1单元403户房屋一套,交付首付及其他配套费用计133420.5元后签署合同,后发现该房屋已登记在牛某名下。提交《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一宗。
18、购房人李守岩陈述:该系山东天幕集团副总经理。2012年,天幕集团与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城阳区博文广场幕墙项目工程合同。2014年11月26日,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以莱西市祥和园小区的10套房子代偿工程款507万元并签订了相关的手续、合同。后经查询得知,上述房屋均已网签至韩同伸、栾响秋名下。提交购房协议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各一宗。
19、购房人陈正花陈述:仇志新和胡某的公司在崂山区有个会所。自2011年,仇志新常安排庄斌到该的店中拿烟酒、茶、海参等物品,胡某也常打电话让该把烟酒送到公司会所。仇志新和胡某认可这是公司的欠款,不过因二人闹矛盾,仇志新耍赖不认可胡某消费的欠款是公司欠款。2011年至2015年10月,仇志新和胡某共赊欠烟酒款110余万元,仇志新只承认他安排人赊欠的烟酒、海参、茶叶款共计60多万元。2015年10月15日,仇志新同意以祥和园1期3号楼1401户房子抵顶赊欠款,该补交了剩余的18余万元(包括其他配套费用)后签订了相关购房合同,后发现该房屋已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提交购房协议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各一宗。
20、购房人史本兴陈述:该系海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销售副总。2012年5月,该与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的仇志新签订房屋代理销售合同,仇志新应付佣金27.4389万元。2014年10月份,仇志新安排公司人员与该核对完相关数据后将佣金收据拿走,承诺五日后支付佣金,但一直未支付。提交代理销售的房屋情况表。
21、购房人程晓静陈述:该于2013年8月9日至8月19日间分三次给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打款208万元购买祥和园3号楼114户并领取了钥匙。2017年1月,该发现房屋已网签在王淑英名下,且于2015年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提交购房协议、房屋钥匙、银行交易清单、收款收据等。
22、购房人王红军陈述:该于2015年9月9日购买祥和园一期3号楼门面房,给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打款70万元后签订合同,并交付了钥匙。后该得知房屋已抵押给刘建国夫妇,该并不认识二人,听说刘建国的妻子是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提交购房协议、房屋钥匙、银行交易清单、收款收据等。
23、购房人杜元东陈述:2014年3月至7月,该与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城阳区博文广场室内装修项目,工程款共计60万元。2014年12月23日,该与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定以莱西市祥和园小区2期2号楼2A1室价值58万元的一套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并签订购房协议。后得知该房屋已过户在他人名下。提交购房协议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
24、证人姜某证言:2012年,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在莱西市开发长平祥和园商品房,一期一万多平方米和二期四万多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都是该的青岛恒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2013年末,于永寿通过他人介绍让该帮忙购买祥和园二期的一个网点房。该找到仇志新协商购买祥和园二期1号楼107号网点房,价格优惠到18000元/平米,总房价款358万元。因该给博润公司承建该项目,博润公司总是拖欠工程款,该与仇志新商定于永寿直接将购房款交给该,该给博润公司出具相应的工程款发票,博润公司给于永寿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谈妥后,于永寿于2014年春节前陆续将300万元资金交给该的公司,该的公司给博润公司出具了工程款发票,博润公司也给于永寿出具了收款收据。尾款58万元2014年6月才支付,该通知博润公司给于永寿出具了收款收据。于永寿购买的其他四套商品住宅是其自行与博润公司达成购房协议的,与该关系不大,于永寿直接向公司财物缴纳房款。于永寿购买的房屋应该没有网签。祥和园建设项目自2015年6月停工,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拖欠该公司的建筑工程款3000多万元,该一直关注。2015年10月该获知该项目商品房已被青岛中院查封保全,小区对外销售的商品房已被仇志新全部实施网签,该将这一情况告诉过于永寿,后来于永寿说他找人查过,他所购买的商品房也被网签至别人名下。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两大股东是胡某和仇志新,胡某是董事长,仇志新是总经理,祥和园项目基本都是仇志新在负责经营管理。
25、证人李某证言:该系莱西市房产局开发科科长。网签就是开发企业在网上录入合同内容、打印、买卖双方签字备案的过程,是合同签订的程序。网签是一种预售合同的备案,故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才能解除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除。
26、证人程某证言:2010年8月至2013年6月,该任职莱西市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长平祥和园项目开始建设用地搬迁工作,该参与过搬迁安置协调工作。目前该担任城建局副局长,根据市政府的安排,该与水集街道办事处一直在对该公司停工造成回迁户、购房户不能按时回迁、入住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博润公司开发的祥和园一期3号楼于2012年完工交付,部分回迁户拿到房子,二期1、2、4、5、6号楼于2014年12月完成主体工程,此后因开发商资金问题及内部纠纷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目前120户待回迁户及40余户购房户强烈要求及时交房,并支付过渡补助费,另外一期已回迁户因该公司停工无法完成供暖配套,上述业主以多种形式到各级政府机关上访。该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业主利益。从实施搬迁工作以来,基本是该公司的股东仇志新在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另一股东叫胡某,该是2016年5、6月份才认识的,是因为公司股东纠纷导致工程停滞,该等出面协调才找到胡某的,此前与胡某没有工作来往。
27、证人王某2证言:该系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主任。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长平祥和园小区位于莱西市黄海路,属水集街道办事处辖区。该项目是莱西市人大办公室引进的,水集街道办事处参与过在项目用地后期的拆迁、安置工作。项目后期的建设与水集街道办事处没有关系。没有与该公司签订有书面协议,莱西市政府对该公司的纳税及返还事项有会议纪要,该所在的办事处遵照执行该会议纪要。
28、证人牛某证言:仇志新系该的大舅,该在公司主要负责公司办公室及日常管理工作。网签在该名下的莱西祥和园商品房和城阳博文广场商品房有20套,该都没有实际出资购买,也没有实际签订合同,这些房子与该没有权属关联。该的姥姥仇翠萍和舅舅栾伟进也没有实际出资购买网签在其名下的房屋。
29、证人韩同伸证言:具体网签多少套不知道。约在2015年10月份左右,仇志新称要以该的名义在公司还没有销售完的二期商品房里面网签房子,该同意后便把身份证给了仇志新。具体如何实施该不清楚,都是仇志新操作的。仇志新要该的身份证的时候说他与胡某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矛盾,为防止胡某转移祥和园的房产等资产,以该的名义将祥和园的回迁安置房屋先在房产局网签备案,这样胡某就不能转移资产侵害仇志新的股东权益。仇志新向该强调过,这些房屋虽然网签备案在该的名下,但不是该的个人财产,该也不用实际出资,将来需要的时候这些房子要还给被安置人。
30、证人胡某证言:该系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年2月,该与仇志新共同出资购买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各占50%股份,该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负责对外资金筹备,仇志新任总经理,负责公司项目施工建设及销售等内部事务,公司财务等办公地点在城阳区栾家沟岔社区长城路58号。2012年5月,博润置业开发了长平祥和园小区,一期开发已经结束,二期共开发房屋包括住宅、网点364套,主体完工取得预售许可证并于2014年10月份开始销售。该364套房屋中有142套是拆迁安置房,可售房屋222套。可售房屋中已售27套,未出售195套。2015年9月15日、9月16日两天,仇志新利用其担任总经理负责销售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尚未出售的195套房屋全部网签给了其亲属、朋友,其中网签至仇志新的外甥牛某名下住宅房20套,博润置业后勤部经理庄斌名下住宅房19套、网点房6套,仇志新的连襟吕良铎名下住宅房5套、网点房20套,仇志新的司机韩同伸名下住宅房58套、网点房6套,仇志新的姐姐栾响秋名下住宅房20套、网点房5套,仇志新的弟弟栾伟进名下住宅房19套,仇志新的母亲仇翠萍名下住宅房4套,王淑英名下住宅房10套,张进波、袁爱菊、玄恩栋名下住宅房各一套。195套房屋按照网签价格计算总房款是人民币140982100元,与在房产局备案价格计算出来的总房款少5000万元左右。2016年4月28日,仇志新安排人员从莱西市地税局领取了发票,发票已全部开具在网签人名下,仇志新将公司账目凭证全部隐藏。195套房屋未网签之前应属于博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仇志新将195套房屋网签给其亲戚朋友,就实际上控制了这些房产。2004年与仇志新合作成立青岛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后,先后成立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了莱西长平祥和园小区、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乐城阳博文广场小区、海阳新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了阳光海岸小区,这三个公司该与仇志新都是一人一半的股份,该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仇志新任公司总经理。该负责项目资金,具体工程发包施工由仇志新负责。开发所用的资金一部分是银行贷款,一部分是对外借款,借款都是二人共同签字确认,借款人都是该的朋友,基本上都和仇志新不熟悉。该一方面和仇志新合作搞地产开发,一方面还和别人合作搞地产开发项目。2015年7月,仇志新找到该说该未经过他的同意与别人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该告诉他该与别人合作搞房地产项目和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没用公司的钱。仇志新的意思是如果该要和别人合作就从公司离开,开发的事他自己就干了,该问他该对外借的钱怎么办,仇志新说他就负责了,该让他拿出方案来,仇志新说不用该管。仇志新让该写委托书委托他全权处理合作的项目,该没有同意。双方谈的不高兴,有了矛盾。该于2015年9月11日回上海,9月13日返回青岛。9月14日该的小姨子孙某(任公司财务副总,分管出纳会计)告诉该说她办公室的抽屉都被撬了,公司账本凭证都让仇志新转移了,于是该就到公司从办公室主任那里把所有公司印章都拿着了。9月15日、16日,仇志新把莱西祥和园195套房屋都网签了,还把城阳博文广场小区的十五套住宅及五套商业网点(价值人民币五千万)网签给他亲戚朋友了。该问仇志新为什么要网签这些房子,仇志新说这是他的问题,该不用管,他会负责解决外面借的钱。开发莱西长平祥和园小区从莱西农商银行贷款1.2亿元人民币,还有对外借款投入的资金,因三个项目对外借的资金都混在一起用,具体分不清祥和园小区用了多少资金。对外借款都是该与仇志新共同签字向该的朋友借的。对外借款共有两个亿左右,其中1.17亿是借崂山区王家社区工贸中心的,工贸中心法人代表是周理。仇志新把莱西、城阳两个项目的房屋非法网签后,周理多次找仇志新要钱,仇志新一直避而不见。2015年10月8日,周理将该与仇志新合作的同城置业、博润置业、海阳新越房地产公司起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查封了这三个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要求偿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2015年10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后作出(2015)青金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同城置业、博润置业、海阳新越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支付给王家社区工贸中心本金133618575元及利息49652143.08元,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青岛中院调解过程中该与仇志新都参加了,对借款均无异议。因无钱还债,法院裁定执行,仇志新以超标的额查封为由向青岛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暂缓执行,青岛中院于2016年2月25日驳回了仇志新的执行异议。目前查封海阳的房地产已经进入拍卖程序。因周理起诉了该与仇志新,仇志新于2016年4月到纪委举报周理(周理担任崂山区王家社区书记、主任)挪用公款借给该使用,纪委通过调查确认周理借给该与仇志新的资金系其个人资金,不是村集体资金。仇志新把莱西、城阳的房屋网签后,该到莱西、城阳房管部门提交了情况说明,请求房产部门停止网签、停止办理房产证等销售活动。
31、被告人仇志新供述与辩解: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是2009年在莱西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胡某任法人代表,该任公司总经理,二人各占50%的股份。博润置业开发了莱西市长平街长平祥和园小区。胡某担任法人代表,负责公司对外的部分事务,这几年干的主要事就是和周理借了一些钱。2012年以后因该在村里干书记,公司工程建设开发、销售、财务等等都是该负责,公司很多事都是胡某办理,该属于疏于管理。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长平祥和园小区一期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二期主体工程完工目前工程停滞。祥和园一期大部分都销售了,二期卖了几十套,剩余的全部网签了,没卖的房子都让该安排公司人员网签给公司人员及该的亲属。2012年至2014年间,因公司开发缺资金,该和胡某以个人及公司的名义从周理(崂山区王家村书记)处先后借款人民币1.06亿元。2015年9月14日,胡某到公司办公地点(城阳区长城路325号)把所有公司的公章抢走了,后有房产局工作人员告知该有个自称是公司法人代表的姓胡的人书面要求停止公司商品房网上签约,该觉得胡某要拿公章要搞虚假诉讼,9月15日、16日让公司工作人员把长平祥和园小区未网签的房子全部网签到亲属及公司工作人员名下。安排网签是对公司资产的自我保护,因为网签的房屋处理需要征得网签当事人同意。该知道网签的房子中有些已经出售或者顶账,因当时时间紧急,具体不知道哪户已经出售或者顶账,就全部网签了,可能还有几户没网签。公司与部分买受人签过的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涉及到公司当月报税、银行贷款等问题就没有网上签约。公司卖商品房的资金去哪里了该不清楚,房款有没有进入公司账户该也不清楚。公司的账目有一部分提供给城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了,其他的乱七八糟的加上搬家不知道哪里去了。牛某是公司办公室员工,是该的大姐的孩子,庄斌是后勤部经理,栾响秋是该的大姐,吕良铎是该的连襟,材料部职工,韩同伸是该的司机,王淑英是韩同伸的妻子,栾伟是该的弟弟,仇翠萍是该的母亲,张进波是做保温材料的,袁爱菊和玄恩栋是夫妻,是同城置业公司借款人,他们都是网签人员。2016年4月底,为了营改增,青岛市地税局通知4月30日前必须开具发票,该安排财务人员鄢某开具的,发票均在公司。公司的财务经理原是李晓凤,李晓凤不干以后是鄢某。出纳员孙某(胡某的小姨子),出纳员王某1,还有几个小孩子现在都不干了。
(二)关于指控信用卡诈骗的事实
2011年2月,被告人仇志新向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申请办理一张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8×××11,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该信用卡多次由仇志新所任职的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套现用于生产经营,并由公司负责偿还相关款项。
2015年10月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崂山区王家村工贸中心与被告青岛同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海阳新越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涉案信用卡在2015年10月20日后再无还款记录,截止到2015年10月21日共透支本金448124.91元。发卡银行多次通过电话及上门催收涉案信用卡透支款本息未果,后于2016年8月29日到莱西市公安局报案,莱西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31日立案侦查。同年9月7日,仇志新的亲属代其偿还全部透支款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证实: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16年8月29日委托公司员工刘某到莱西市公安局报案,莱西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31日对被告人仇志新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出具的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以及申请人的相关资料等证实:被告人仇志新以其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一张。
3、被告人仇志新名下卡号为48×××11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截止到2015年10月21日,该信用卡共计消费448124.91元。
4、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证实:持卡人为仇志新的信用卡至2016年3月已欠款逾期90天。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出具的证明及还款回单证实:截止到2016年9月7日,被告人仇志新所持卡号为48×××11的龙卡信用卡账务已结清;纪永辉于2016年9月7日向被告人仇志新名下上述账户中转入566132.22元。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电话催收记录证实: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8月5日,银行方面通过发短信、打电话、委外催收等方式与被告人及其公司、联系人、联系其弟弟栾伟代为转告等方式催收过欠款。
7、上门催收照片证实:银行上门催收时无人应门,将催收通知张贴在门上。
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该受单位委托报案,截止到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仇志新名下卡号为48×××11的信用卡共计透支本金448124.9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
9、证人孙某证言证实:青岛博润影院有限公司办理过两部pos机,一部放在莱西博润影院使用,一部放在城阳公司的财务使用。青岛博润影院的POS机与仇志新的建行信用卡发生的几笔大额交易,是仇志新信用卡用青岛博润影用院的POS机套的现金,没有真实交易,是仇志新让该操作的。该部分钱没有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仇志新,而是到了博润影院账户,再从博润影院账户转到该、王某1或者仇志新的个人账户内,都用于单位花了,单位花的钱单位都还了,仇志新个人消费的钱是仇志新从单位借钱还的。仇志新的个人信用卡是他本人保管,需要刷卡套现的时候会把信用卡交给该等人在POS机上操作,套取现金到博润影院的账户,然后再根据需要转到其他账户。有时公司资金紧张,仇志新会用自己的个人信用卡套现转给公司使用,但公司使用的资金会按时还款,仇志新个人消费透支部分按其借公司款处理。
10、被告人仇志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该在建设银行办理过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伍拾万元,现在欠费几十万,四五个月没有还款了。银行给该打过电话,也到该的家中找过,该向银行解释过这张卡是因为公司业务消费的,因公司资产被法院查封,暂时无法还款,等有钱就还了。
仇志新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该名下的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还有一张子卡,透支额度是三万元,一直在公司的客户张晓峰手中拿着,每月大约消费一万元左右,都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孙某负责还账,母卡也由财务人员鄢某掌管,该从来没有使用过这张银行卡。该知道财务人员孙某每月会用这张卡刷卡提现用于公司业务。
11、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327-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证实:在原告青岛崂山区王家村工贸中心与被告青岛同城职业有限公司、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海阳新越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裁定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志新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在公安机关依法要求其提供时拒不交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仇志新之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指控被告人仇志新犯合同诈骗罪。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仇志新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涉案房屋的主观目的,且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买受人已交付的房款由被告人仇志新非法占有,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仇志新之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指控被告人仇志新犯信用卡诈骗罪。经查,仇志新申领信用卡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信用卡申领后所透支款项大部分用于公司合法经营,案发前相关透支款项亦由公司偿还,至案发时不能偿还的主要原因是仇志新与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另一股东胡某间产生矛盾,加之公司财产被法院查封导致还款不能。案发后,仇志新的亲属已于2016年9月7日代为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本息。综合考量全案,本院认为不能认定仇志新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仇志新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方希春
代理审判员 栾涛
人民陪审员 孙万里

书记员: 吴昕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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