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玲,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国斌,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仇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仇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仇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仇某某承担。
审判员:宋 佩
书记员:李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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