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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粉根与仇银妹、仇天根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仇粉根,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隽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银妹,女,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仇天根,男,194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仇红根,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仇根妹,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仇金妹,女,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仇根兰,女,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仇薇巍,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
  第三人:殷旭鸣,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
  第三人:赵军,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
  第三人:殷浩轩,男,201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殷旭鸣(系第三人殷浩轩父亲),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
  上述被告与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忠、戴汉诚,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仇粉根与被告仇银妹、仇天根、仇红根、仇根妹、仇金妹、仇根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其后,因仇薇巍、殷旭鸣、赵军、殷浩轩与本案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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