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仇蓓红,女,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宏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张磊,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仇蓓红与被告上海虹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8年9月25日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仇蓓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仇蓓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5,998元;2、被告偿付原告利息(以305,99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原告选择被告服务中的《借款合同》下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受让,并将款项支付给所购买债权的转让方,从而完成资金的出借。出借金额为320,000元,期限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320,000元。2018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书面提出提前支取本息的申请,并填写《客户本息提前支取申请表》,被告盖章确认,双方确定按5%年化收益率结算,被告并承诺于2018年8月2日前将本息合计305,998元支付给原告。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促仍未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虹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但目前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归还。
鉴于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确认借款利息为年利率5%,但未能按其承诺的时间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虹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仇蓓红借款本金305,998元;
二、被告上海虹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仇蓓红借款利息(以305,99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财产保全费2,050元,合计诉讼费4,995元,由被告上海虹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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