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从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柳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莱(上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从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多莱(上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从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从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