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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叶捷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从叶捷,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珍,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从叶捷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从叶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删除所有侵犯原告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的帖子;2.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100,000元(精神抚慰金及合理开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可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户籍虽在本市杨浦区,但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为黄浦区马当路XXX弄XXX号XXX室。另,2018年10月8日原告曾向本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2018)沪0101民初21382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住址亦为黄浦区区马当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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