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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高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锦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仕高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郗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瑾、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锦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黄义发,负责人。
  原告仕高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锦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仕高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仕高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仕高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0元,由原告仕高玛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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