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他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原告他维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法定代理人他光某(系他维斌祖父),住甘肃省。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系他维斌祖母),住甘肃省。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阮祥红,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龙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上海沪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宗明。
被告上海消防安全服务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施亚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他光某、赵某某、他维斌与被告李龙飞、上海沪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消防案情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倪水芳
书记员:周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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