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亚运,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卜敏璐,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媛,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亚运与被告卜敏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付亚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80,6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24,9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8日至同年11月22日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合计124,900元,2017年11月13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差额部分为服务费,现原告按实际交付的金额主张。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卜敏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本案所涉纠纷并非普通民间借贷,原告及案外人等人涉嫌诈骗犯罪。经核实,公安机关确已对卜敏璐报财物被骗案刑事立案。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亚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杨川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