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付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毛世逢,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汤家汇镇蓟庄村黄泥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效宁,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付佳丽,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毛世逢诉被申请人付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7月1日作出了(2018)沪0115民初466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付佳丽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环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现因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4日在本院主持下和解,申请人毛世逢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付佳丽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环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付佳丽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环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