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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黄亚山(大名县杨桥法律服务所)
刘某某
齐鑫(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亚山,大名县杨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齐鑫,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长:孟昭立
审判员:王常法
审判员:孟令俊

书记员:关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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