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建华,男,汉族,1985年5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局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祖明,男,汉族,1997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翁祖鑫,男,汉族,1997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同上。
原告付建华与被告翁祖明、翁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励翊翌
书记员: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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